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002105 證券簡稱:信隆健康 公告編號:2017-019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重大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隆公司、公司)於2014年12月22日接美國新澤西州埃塞克斯郡高級法院透過中國司法部轉送達之民事訴訟傳票(案號:ESX-L-1818-14),知悉:消費者約翰.亞當.陶爾曼(John Adam Tallman)的監護人琳達 K 陶爾曼(Linda K. Tallman)訴公司產品出險造成該消費者傷害賠償糾紛一案為該法院於2014年7月29日受理。相關情況公司已發佈相關《重大訴訟公告》(公告編號:2014-059)於2014年12月23日刊登於公司指定媒體巨潮資訊網及2014年12月23日《證券時報》對外披露。
本訴訟案經原告、被告雙方協商達成和解,和解書(案號ESX-L-1818-14)已經美國新澤西州埃塞克斯郡高級法院於2017年8月1日核准,本案終結。
二、 判決或裁決情況
本訴訟案經原告、被告雙方協商達成和解,和解書(案號ESX-L-1818-14)已經美國新澤西州埃塞克斯郡高級法院於2017年8月1日核准,本案終結。
三、本訴訟案的主要和解內容如下:
原告:琳達 K 陶爾曼 (受傷者約翰.亞當.陶爾曼的監護人)。
被告: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信隆實業(美國)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公司等。
和解主要內容:
1、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和解金390萬美元(10天內支付375萬美元,90天內支付15萬美元),了結原、被告雙方的所有權利義務關係;
2、原告不得再就此案提告任何相關方,本案終結。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沒有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的產品責任險理賠額度為500萬美元,本次訴訟,原、被告雙方已在法院的調解下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和解金390萬美元全部由保險公司支付給原告,公司不需額外支付任何其他費用,故此訴訟不會造成公司現金流緊張,對公司的當年度利潤影響極小(公司年度保費在上年基礎上適量上調),如未來公司不再發生類似的訴訟理賠案件,公司的保險費用將不會繼續上升,故不會對公司未來利潤產生不利影響。
六、備查文件
美國新澤西州埃塞克斯郡高級法院民事訴訟和解書核准(案號ESX-L-1818-14)。
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