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更新日期:2016/11/9 11: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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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於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下稱“盈科”)接受貴公司的委託,指派律師參加了貴公司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下稱“本次股東大會”),並進行了必要的驗證工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下稱“《股東大會規則》”)以及貴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及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式

貴公司董事會於2016年10月21日在《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等指定資訊披露媒體上刊登了《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2016年11月8日下午15:00時,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寶安區松崗街道辦碧頭第三工業區信隆公司新辦公樓B棟2樓會議室如期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表決與網路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6年11月8日9:30-11:30,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6年11月7日15:00至2016年11月8日15:00。

經盈科審驗,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關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的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託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的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貴公司股份 185,347,360 股,占貴公司股份總數的 50.2978 %。

經盈科驗證,上述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資格合法、有效。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的資料,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 3 名,代表貴公司股份 111,000 股,占貴公司股份總數的 0.0301 %。

以上通過網路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由網路投票系統提供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驗證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盈科律師。

3、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經盈科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貴公司董事會。

盈科認為,上述人員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

經盈科驗證,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為:《關於聘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6年度內控審計機構》的議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費用》的議案、《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關於公司擬申請增加2016年度銀行授信額度》的議案。本次股東大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對上述議案進行了投票表決,並按《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規則》規定的程式進行計票監票。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向貴公司提供的本次會議網路投票的資料,貴公司合併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的表決結果,當場公佈表決結果。會議通知中所列議案均獲本次股東大會有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一)《關於聘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6年度內控審計機構》的議案

185,397,360 股贊成,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99.9671 %, 61,000 股反對,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329 %, 0 股棄權,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000 %。該議案獲得通過。

(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費用》的議案

185,397,360 股贊成,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99.9671 %, 61,000 股反對,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329 %, 0 股棄權,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000 %。該議案獲得通過。

(三)審議《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185,397,360 股贊成,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99.9671 %, 61,000 股反對,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329 %, 0 股棄權,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000 %。該議案獲得通過。

(四)審議《關於公司擬申請增加2016年度銀行授信額度》的議案

185,397,360 股贊成,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99.9671 %, 61,000 股反對,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329 %, 0 股棄權,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0.0000 %。該議案獲得通過。

盈科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盈科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等規定,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盈科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資訊披露資料一併公告。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簽字律師: 陳詠樁、黃勁業



負責人:薑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法律聲明

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門的最終審批及正式法律檔為准;
解釋權歸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