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對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相關事項的事前認可意見
根據《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以及《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關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獨立董事,在審閱相關議案資料後,就公司關於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相關事項發表如下事前意見:
一、《關於聘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6年度內控審計機構》的事前認可意見
經核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執業資格,執業經驗豐富,具備承擔公司年度財務審計和內部控制審計的工作能力,能夠滿足公司財務審計和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的要求。我們認可公司續聘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6年度的內控審計機構,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獨立董事:梁俠、魏天慧、王肇文、劉爽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