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對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以及《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關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在審閱相關議案資料後,對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相關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於聘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6年度內控審計機構》的獨立意見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具備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是合格優質的事務所,依以往的合作經驗,互動良好、審計嚴謹、立場公正,為保證審計工作的連續性,我們同意聘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我司2016年度的內控審計機構,並將該議案提報股東大會審批。
獨立董事:梁俠、魏天慧、王肇文、劉爽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