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關於誠信原則

更新日期:2011/12/13 14:00:35

法律法規——關於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
1. 《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七、加強法制和誠信建設,提高資本市場監管水平
健全資本市場法規體系,加強誠信建設。按照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總體部署,健全有利於資本市場穩定發展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法規體系。 ……要按照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信用體系的要求,制定資本市場誠信準則,維護誠信秩序,對嚴重違法違規、嚴重失信的機構和個人堅決實施市場禁入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第一款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第二款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任職資格。
第一百三十二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5.《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三條 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
6.《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三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佔用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資產,損害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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