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關於禁止內幕交易

更新日期:2011/12/13 13:59:38

法律法規——關於禁止內幕交易
禁止內幕交易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二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2. 國務院《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
二、完善製度,有效防控
內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經營、財務、分配、投融資、併購重組、重要人事變動等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但尚未正式公開的信息。加強內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內幕交易的重要環節,對從源頭上遏制內幕交易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內幕信息登記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水平。
一是抓緊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保密製度,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接觸內幕信息管理辦法,明確內幕信息範圍、流轉程序、保密措施和責任追究要求,並指定負責內幕信息管理的機構和人員。二是盡快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要求內幕信息知情人按規定實施登記,落實相關人員的保密責任和義務。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復牌等相關製度,督促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四是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將內幕交易防控工作納入企業業績考核評價體系,明確考核的原則、內容、標準、程序和方式。五是細化、充實依法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的規定,完善內幕交易行為認定和舉證規則,積極探索內幕交易舉報獎勵制度。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製度要求,簡化決策流程,縮短決策時限,盡可能縮小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研究論證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原則上應在相關證券停牌後或非交易時間進行。
三、明確職責,重點打擊
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管責任,對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要及時立案稽查,從快作出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要暫停其再融資、併購重組等行政許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要依法依規採取行政措施,暫停或取消其業務資格。公安機關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後,要及時立案偵查。各級監察機關、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對洩露內幕信息或從事內幕交易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3. 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四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本規定,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對內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前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管理作出規定。
第九條第一款 行政管理部門人員接觸到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應當按照相關行政部門的要求做好登記工作。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五十九條 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6.《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三條 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7.《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操縱證券市場;……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洩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的,不得提供內幕信息。
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第五十五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提供、傳播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不得利用所獲取的內幕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不得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研究報告等文件中使用內幕信息。
第六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內幕信息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
9.《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所知悉的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
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關聯方,交易對方及其關聯方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交易各方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重大資產重組籌劃、論證、決策、審批等環節的相關機構和人員,以及因直系親屬關係、提供服務和業務往來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價敏感信息的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的股價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10.《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保薦代表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屬於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為保薦機構、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禁止“老鼠倉”
老鼠倉是指行為人首先買入某隻股票,然後利用其(或其關聯方)受託運作的投資者資金大量買入該股票,待股票價格被抬升到較高位置時,首先賣出其自己買入的股票進行獲利。建“老鼠倉”違背職業經理人的一般誠信原則,是嚴重的職業操守問題,並涉嫌犯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九十七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聲明

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門的最終審批及正式法律檔為准;
解釋權歸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