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內幕交易行為行政處罰案例

更新日期:2011/12/13 13:58:17

典型案例 :
姜某某內幕交易行為行政處罰案例
當事人:姜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時任深圳市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經查明,姜xx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傳遞、公開過程與姜XX知悉內幕信息的情況
姜某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主營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市政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公司。 2007年10月下旬,該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業績預增公告,預告2007年度淨利潤比上年同期增長50%-100%。
2008年1月初,公司財務部編制了《2007年所屬各企業收入、利潤完成情況表》(以下簡稱表一),該表顯示公司2007年度淨利潤19,931.01萬元。隨即財務部又對錶一進行修正,編制了《2007年所屬各企業收入、利潤完成情況表》(以下簡稱表二)和《2007年全年上報數表》(以下簡稱表三)。表二和表三顯示公司2007年度淨利潤17,301.77萬元,比上年增長54.61%,每股收益0.57元。
1月7日下午,時任姜某某與公司董事長、財務總監、財務經理等召開碰頭會,討論上報大股東2007年度業績快報數據。財務經理在會上發給每人表一、表二和表三,通報了主要的財務數據和指標,並強調有些數據可能會稍作調整,但最終上報數據與本次碰頭會數據應該差異不大,其餘參會人員對匯報的數據沒有提出異議。
1月11日,公司財務部編制了2007年度利潤表,淨利潤、每股收益數據與表二相同,其餘數據與表二略有差異,主要是利潤總額比表二增加了4.06萬元。
1月13日,公司財務部編制了2007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將該表和1月11日編制的2007年度利潤表及其他附表通過網絡上報給控股股東。
1月14日上午,公司財務總監向董事長匯報公司已向控股股東上報2007年度業績快報,並建議深圳某公司及時披露。當天下午,深圳某公司財務部草擬了2007年度業績快報公告文稿。
1月15日,公司2007年度業績快報公告文稿經部分董事會籤後,報送給深圳證券交易所。
1月16日,公司披露2007年度業績快報,所披露的數據與公司上報給控股股東的數據一致。
4月22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報告,顯示淨利潤17,329.31萬元,比上年增長42.11%,增幅低於業績快報數,每股收益0.5692元,與業績快報數接近。
二、姜XX賣出“深圳某公司”股票的情況
2006年4月4日,姜某某證券賬戶委託買入41,800股公司股票,這些股票當日即被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鎖定;2007年5月18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解鎖10,450股;截至2008年1月11日,姜某某持有10,450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
2008年1月14日9時38分,姜某某用其辦公室電腦上網委託證券營業部賣出公司股票5,450股,委託價格26元並成交;賣出“深圳某公司”所得資金用於申購新股和交易其他股票,未取出現金。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計算,以內幕信息公開日2008年1月16日為基準日,姜XX內幕交易違法所得(規避的損失)為2,964.80元。
證監會經調查後認為,姜某某知悉深圳某公司2007年度業績快報信息後,賣出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的行為,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監會會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決定:對姜某某處以8萬元罰款。
瞿某內幕交易行為行政處罰案例
當事人:瞿某,男,1970年1月出生,2003年5月起任深圳市某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深圳市某集團公司辦公室副主任。
經查明,瞿某涉嫌內幕交易案的事實如下:
2007年3月下旬,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東集團公司報送《產權代表重大事項報告表》(關於2、3號廠房合作方案的報告),提出為落實具體的改造開發工作,擬以2005年11月25日上市公司與深圳市某首飾有限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工業區2#、3#廠房合同書》為基礎,以成立合資公司的方式進行合作,合作雙方各佔股50%,上市公司以廠房評估作價入股,首飾公司以現金注資。 4月初,集團公司收到上述報告,並原則同意該項目。 5月28日,上市公司根據集團公司要求上報了《合作改造可行性分析報告》,分析結論稱“我司通過與首飾公司的合作,2、3號廠房現已取得房地產證,並使物業的使用期限延至2034年。現物業市值為2443.53萬元;租金總收入的現值為3187.51萬元,比未與首飾公司合作即辦證延期前增加1754.39萬元。”“通過對2、3號廠房的改造升級,我公司可分得改造後物業面積9276.78㎡,其中新增物業面積983.37㎡。改造後物業市值6054.75萬元,租金總收入的現值為9472萬元,比未改造前增加6284.49萬元,比未與首飾公司合作即辦證延期前增加8038.88萬元。”9月底,上市公司向集團公司上報《合作開發利益分配事宜的意見》,對項目利益分配及採用何種方案提出了意見。 10月12日,集團公司領導班子召開會議,會議決定“同意上市公司繼續履行與首飾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廠房協議。協議計劃成立合資公司等相關事項,集團投資發展部要按有關程序抓緊報批” 。 10月22日,集團公司認為該項目具備可行性,並向其控股股東上報。 11月30日,上市公司向集團公司上報《關於報送項目有關資料的報告》,該報告附件包括《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房地產估價報告》等。其中,《可行性報告》的分析結論寫明:成立投資公司當年,可為上市公司帶來2470萬元賬上收益;該項目的實施,上市公司每年能獲得469.46萬元的淨利潤,比改造前增加306.38萬元;該項目投資回收期在合理範圍之內。 12月7日,集團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關於同意成立投資有限公司的批复》。 12月11日,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同日,上市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 12月14日,上市公司公告了上述合作事項。 12月31日,上市公司確認以水貝廠房作價投資入股的營業外收入23,321,551.51元。根據上市公司披露的相關定期報告,其2006年淨利潤為-92,148,791.60元,2007年前三季度淨利潤為-111,113.13元。
瞿某自2003年5月6日起任特發集團辦公室副主任,其工作職責為負責領導班子會議記錄,領導講話、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在集團公司按要求向深圳證監局報送的有關表格中,瞿某被確認為接觸上市公司未公開信息的人員之一。 2007年10月12日,瞿某列席了特發集團領導班子會議,該會議同意上市公司繼續履行與首飾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廠房協議,並要求投資發展部按程序報投資控股批准。 2007年12月7日,集團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關於同意成立投資有限公司的批复》,集團公司提供的文件流轉表上有“已核批复稿。瞿X某7/12 07”字樣。瞿某向調查人員承認,在2007年12月7日核校集團公司總部對上市公司2007年11月30日上報的《關於報送項目有關資料的報告》的批复稿時,因核校工作需要,通讀了上述報告及相關所有附件和其他相關意見。
瞿某有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在接受調查人員詢問時承認,其賬戶交易都是本人通過電話委託進行的,賬戶資金來源於本人。 2007年12月11日,瞿某使用其辦公電話下單,用其證券賬戶一次性買入該上市公司股票83,700股,買入量居當日該股買入交易排名首位,共使用資金110餘萬元,佔其賬戶當時總資產的99.76%。 2008年3月7日和11日,瞿某通過電話委託交易方式將所有股票賣出,扣除相關稅費等交易費用後略有虧損。
證監會認為,本案涉及的上市公司與首飾公司合作開發項目事項,在尚未公開以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瞿某在2007年10月12日列席集團公司領導班子會議時,初步知道了有關內幕信息,在2007年12月7日核批有關文件時進一步知悉了內幕信息的具體內容。瞿某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中因工作職責能夠接觸到內幕信息的人員,在知悉內幕信息後,內幕信息公開以前,一次性大量買入上市公司股票,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的行為。瞿某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其購買該上市公司股票,沒有主觀利用內幕信息牟利的惡意或故意,只是非常巧合地因為本人處於能夠知悉內幕消息的地位,通過獨立判斷認為該上市公司有潛力。證監會認為,瞿某的辯解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不足以排除對其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瞿X處以3萬元的罰款。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李某某內幕交易行為行政處罰案例
當事人:李某某,男,1979年9月出生,時任深圳某上市公司財務中心總經理助理。
經查明,李某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上市公司2007年度業績預增信息和2007年年度報告信息是《證券法》規定的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內幕信息。該上市公司2007年度業績預增信息敏感期為2008年1月23日至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信息敏感期為2008年3月19日至200 8年4月7日。當事人李某某知悉2007年度業績預增信息和2007年年度報告具體內容,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2008年1月30日,李XX通過其本人證券賬戶買入該上市公司股票2,600股,於2008年2月13日全部賣出;2008年3月24日,買入6,600股;2008年4月7日買入16,900股,賣出6,600股;2008年4月11日,賣出6,900股;2008年4月15日賣出10,000股。以上交易共盈利29,534.09元。
當事人李某某在其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對上市公司2007年度業績預增信息及年度財務報告信息的具體內容不完全清楚,不了解公告的準確數據和內容; 2008年4月7日賣出股票6,600股為虧損賣出,2008年1月31日已發佈業績預增公告,是依據公告的信息買賣股票,虧損賣出股票證明其不知悉內幕信息;如認定其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應扣除2008年4月7日賣出6,600股虧損金額。此外,當事人提出其認錯態度好,積極配合案件調查,懇請給予從輕處罰。
經證監會復核,2008年1月23日,李某某對上市公司2007年度合併財務報表進行了審閱,知悉公司2007年度淨利潤有較大幅度增長的信息;2008年3月19日,李XX對上市公司2007年年報審計初稿進行了審核,並於4月4-6日知悉公司2007年年報審計最終結果。李XX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該上市公司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以及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內幕交易行為,其違法所得多少、是否有違法所得,均不影響內幕交易行為的構成。李某某內幕交易實際盈利為29,534.09元,虧損額已扣除。證監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已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手法、危害後果等情形作了充分考慮。當事人提出的以上陳述、申辯意見,均不能作為減免責任的依據及理由,證監會不予採納。
我會認定,當事人李XX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以及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李XX違法所得29,534.09元,並處以5萬元罰款。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中山公用內幕交易案
一、法院判決
2011年 10月27日,中山公用內幕交易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原中山市市長李啟紅、原中山公用董事長譚慶中等10名被告分別獲刑1年半至11年。
原中山市市長李啟紅因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及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000萬元、沒收財產10萬元。同時被判刑的,還有她的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弟弟李啟明。林永安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00萬元;林小雁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1300萬元;李啟明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此外,原中山公用董事長譚慶中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700萬元;原中山公用總經理助理鄭旭齡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530萬元;原中山公用企管部經理周中星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810萬元;其它相關被告鄭浩枝、陳慶雲、費朝暉分別領刑5年、 2年半和1年半,並分別處罰金190萬元、60萬元和20萬元。
二、案情回放
2007年4月至5月,時任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譚慶中籌劃將公司優質資產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2008年變更為“中山公用”),實現公用集團整體上市。其間,他多次就此事向時任中山市長的李啟紅匯報,並獲得支持。 6月11日,譚慶中又將此事向中山市委書記陳根楷作了匯報,陳根楷讓李啟紅具體負責此事。隨後,譚慶中將此事告知被告人鄭旭齡,要求鄭就重組事項草擬一份書面材料,當月26日,他就該建議書正式匯報給李啟紅。 7月3日,李啟紅、譚慶中、鄭旭齡等向中國證監會匯報了公用科技重大資產重組並實現公用集團整體上市的情況。同日,公用科技公告稱公司近期擬討論重大事項。次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
中國證監會對公用科技的相關問題調查後認定,公用集團將其優質資產注入公用科技實現整體上市的預案在公開前屬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於2007年6月11日,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至同年7月4日停牌止。
但在2007年6月,譚慶中向李啟紅匯報公用科技籌備資產重組事宜時,提到公用科技股價會上漲,建議李啟紅讓林永安購買。 6月中旬,譚慶中在辦公室約見林永安,向其洩露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建議其出資購買股票。 6月下旬,李啟紅在家中向林小雁洩露了上述內幕信息,並委託她購買200萬的公用科技股票。隨後,林小雁籌集款項共677.02萬元,於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間累計買入股票89.68萬股,後於9月18日至10月15日陸續賣出,賬面收益1983萬餘元。
三、評析
無論是現在的中山公用案,此前的高淳陶瓷案,還是中國證監會已經公佈查處的一些涉及國有資本重組的內幕交易案件,都顯示出地方政府、國有企業的資本運作程序與股市公開透明法則極易發生衝突和由此產生的監管難題。在現實國情之下,國有上市公司具有復雜的決策程序,一路上報層層審批,這種嚴格把關有其必要性,但也擴大了內幕知情範圍,造成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易滋生內幕交易。在涉及諸多利益方、頭緒眾多的國有資本併購重組中,無論是政府部門領導,還是上市公司大股東、主管單位的要害崗位人員,都可能以身試法,破壞市場證券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擾亂證券交易秩序,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 。
所幸的是,對於防範和打擊內幕交易,監管部門一直在完善相關製度。 2007年3月以來,深圳證監局先後下發多份監管通知,對上市公司報送未公開信息行為加強監管,建立了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製度。 2010年,中國證監會向全國大力推行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製度。 2010年11月,國務院辦公室轉發了證監會等部門《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加大了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的力度。
中山公用內幕交易案的啟示: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一是要提高認識,加大教育宣傳力度。要通過法制宣傳、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普及刑法、證券法等法律知識,幫助相關人員和社會公眾提高對內幕交易危害性的認識,增強遵紀守法意識。二是要加強內幕信息管理,對從源頭上遏制內幕交易。建立完善內幕信息登記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水平。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製度要求,簡化決策流程,縮短決策時限,盡可能縮小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三是在證券監管部門加強制度建設,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的同時,還需要市場各方達成共識,包括公安、紀委、監察、國資等部門的參與,協同配合,齊抓共管,形成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地區聯動的綜合防治體系和強大打擊合力。

法律聲明

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門的最終審批及正式法律檔為准;
解釋權歸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