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老鼠倉概念——違反誠信原則

更新日期:2011/12/13 13:55:55

基金老鼠倉
一、概念
基金老鼠倉就是基金經理首先買入某隻股票,然後利用投資者的錢大量買入該股票,等股票漲到很高價格時,首先賣出自己買入的股票進行獲利。建“老鼠倉”違背職業經理人的一般誠信原則,是嚴重的職業操守問題,並涉嫌犯罪。
二、法律法規
1、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確規定,國家將嚴懲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刑法第180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款規定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八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第九十七條規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案例
1、韓剛案
韓剛,男,1974年10月出生,曾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久富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久富基金)基金經理。
2009年1月6日韓剛擔任久富基金的基金經理起至違法行為發現的時間2009年8月21日,韓剛利用職務便利及所獲取的基金投資決策信息,與妻子史某等人通過網絡下單的方式,共同操作韓剛親戚王某開立的同名證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先於或與韓剛管理的久富基金同步買入並先於或與久富基金同步賣出相關個股;或在久富基金建倉階段買賣相關個股,涉及“金馬集團”、“寧波華翔”、“澳洋科技”、“江南高纖”等股票15支,其中,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佈施行後至8月21日期間,前述交易涉及“金馬集團”等股票14支。
韓剛上述行為違反了《基金法》第十八條以及《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基金法》第九十七條以及《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同時,韓剛在2009年2月28日至8月21日期間的行為還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經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韓剛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10,000元;贓款303,274.46元予以沒收。中國證監會依據《基金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取消韓剛的基金從業資格。
韓剛案是首例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2、塗強案
塗強,男,1969年12月出生,原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順長城)景系列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包含優選股票基金、動力平衡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景順長城鼎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鼎益基金)基金經理。
2006年9月18日塗強擔任景順長城景系列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經理(2009年3月11日任景順長城鼎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起至塗強違法行為的發現時間2009年8月20日,塗強等人通過網絡下單的方式,共同操作塗強親屬趙某、王某開立的兩個同名證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先於或與塗強管理的動力平衡基金等基金同步買入相關個股,先於或與動力平衡基金等基金同步賣出相關個股,涉及浦發銀行等23支股票,為趙某、王某賬戶非法獲利379,464.40元。
2010年7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七條及《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取消塗強的基金從業資格;沒收塗強違法所得379,464.40元,並處以200萬元罰款。
3、劉海案
劉海,男,1978年7月出生,原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基金)長城穩健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08年8月27日劉海擔任長城穩健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債券基金)的基金經理起至劉海違法行為的發現時間2009年8月21日,劉海通過電話下單等方式,操作妻子黃某於國泰君安證券深圳蔡屋圍金華街營業部開立的同名證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先於劉海管理的債券基金買入並賣出相關個股,涉及鞍鋼股份等3支股票,為黃某賬戶非法獲利134,683.57元。
2010年7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七條及《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取消塗強的基金從業資格;沒收劉海違法所得134,683.57元,並處以50萬元罰款。
4、張野案
張野,男,1962年11月出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通公司)原基金經理。
2007年至2009年2月,張野利用任職融通公司基金經理職務上的便利,在參加融通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基金晨會、投研例會、研究月度會、外部券商推介會及與融通公司基金經理、研究員交流的過程中,獲取了融通公司旗下基金投資及推薦相關個股的非公開信息,通過網絡下單的方式,為朱小民操作朱小民實際控制的紅塔證券北京板井路營業部“週薔”賬戶從事股票交易,先於張野管理的融通巨潮100指數基金等融通公司基金買入並賣出或先於融通公司有關基金賣出相關個股,為“週薔”賬戶實現盈利9,398,362元,收取朱小民感謝費200萬元。
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張野通過網絡下單方式,操作其妻孫某的同名股票賬戶進行交易,為該賬戶盈利2,294,791.90元。
2009年6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七條及《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取消張野的基金從業資格;沒收張野違法所得2,294,791.90元並處以400萬元罰款。

法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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