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05 證券簡稱:信隆實業 公告編號:2016-009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對外擔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6年3月9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經全體11位參會董事投票表決以11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於2016年度為天津信隆實業有限公司向銀行申請融資額度提供續保》的議案。公司全體董事同意為天津信隆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信隆)2016年度分別向七家銀行申請迴圈融資額度合計人民幣29,580萬元及美元500萬元的迴圈融資額度合同提供融資額度100%的最高額公司連帶保證,公司為以上迴圈融資額度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未經審計的天津信隆資產負債率為74.25%;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公司將授權董事長廖學金先生代表公司與上列各家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擔保書、相關合同及檔。
一、擔保情況概述
天津信隆為公司持股66.14%的控股子公司,為應其經營發展的需要,2015年間分別向下列家五家銀行申請合計人民幣17,780萬的迴圈融資額度:
1、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簡稱:民生銀行天津分行)
2、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簡稱:浦發銀行天津分行)
3、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簡稱:招商銀行天津分行)
4、滙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簡稱:滙豐銀行天津分行)
5、中國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簡稱:興業銀行天津分行)
依2015年度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本公司對上述迴圈融資額度提供了100%的最高額公司連帶保證並由公司董事長廖學金先生代表公司與相關銀行分別簽署了保證合同,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 |
融資銀行 |
融資額度 |
董事會議屆次/召開日期 |
對外擔保公告日期/編號: |
合同/擔保到期日 |
1、 |
滙豐銀行天津分行 |
3,780萬元 |
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2015.3.11 |
2016/2/17 |
已簽訂合同 |
2、 |
浦發銀行天津分行 |
5,000萬元 |
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2015.3.11 |
N/A |
最終合同未簽訂 |
3、 |
招商銀行天津分行 |
3,000萬元 |
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2015.3.11 |
2016/9/29 |
已簽訂合同,最終額度為2800萬元 |
4、 |
興業銀行天津分行 |
4,000萬元 |
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2015.3.11 |
N/A |
最終合同未簽訂 |
5、 |
民生銀行天津分行 |
2,000萬元 |
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2015.3.11 |
N/A |
最終合同未簽訂 |
(相關公告已刊登於公司指定的媒體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與《證券時報》 )
上述融資額度合同有效期均為一年,將於2016年內先後到期。天津信隆結合其公司的經營發展情況,擬在2016年上述迴圈融資額度合同到期後,向招商和滙豐銀行申請續簽,同時分別向五家銀行(浦發、興業、平安、臺灣土地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申請合計人民幣23,000萬元和500萬美元的融資額度,總計向七家銀行申請人民幣29,580萬元及美元500萬元的迴圈融資額度,並向公司申請為其上述迴圈融資額度提供100%的最高額公司連帶保證,具體明細如下:
序號 |
融資銀行 |
現融資額度 |
本次擬申請的融資額度 |
備註 |
1、 |
滙豐銀行天津分行 |
3,780萬元 |
3,780萬元 |
續簽 |
2、 |
浦發銀行天津分行 |
3,000萬元 |
原合同未簽訂,本次為重新申請 |
|
3、 |
招商銀行天津分行 |
2,800萬元 |
2,800萬元 |
續簽 |
4、 |
興業銀行天津分行 |
|
2,000萬元 |
原合同未簽訂,本次為重新申請 |
5、 |
平安銀行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行 |
3,000萬元 |
新增 |
|
6、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
15,000萬元 |
新增 |
7、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500萬美元 |
新增 |
經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全體董事同意為天津信隆擬於2016年度申請合計人民幣貳億玖仟伍佰捌拾萬元(¥29,580萬元)及美元伍佰萬元($ 500萬元)迴圈融資額度合同的簽訂提供融資額度100%的最高額公司連帶保證。
二、融資額度及擔保協定主要內容
被擔保人名稱:天津信隆實業有限公司 幣別:人民幣
序號 |
融資銀行 |
融資額度 |
額度合同期限 |
擔保期限 |
擔保 類型 |
擔保 金額 |
擔保方式:簽署擔保合同 |
1、 |
滙豐銀行 天津分行
|
3,7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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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
自《有限責任公司保證》簽署之日起至銀行收到保證人、或保證人的清算人或接管人關於終止本保證書的書面通知後一個日曆月期間屆滿之前,本有限責任公司保證是一項持續性保證並就全部擔保款項提供擔保。雖然及儘管已發出該書面通知,本保證書應對客戶在該等終止之前所實際地或或有地負有或成為負有的擔保款項(連同在終止後就該等擔保款項應付的利息和其他款項)繼續有效,且保證人保證應一經要求即向銀行支付上述擔保款項(連同在終止後就該等擔保款項應付的利息和其他款項),無論要求的提出是發生在該等終止之前、在該等終止之時、或在該等終止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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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公司連帶保證 |
融資額的100% |
《有限責任公司保證》 |
2、 |
招商銀行 天津分行
|
2,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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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
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期間為自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協議》項下每筆貸款或其他融資或貴行受讓的應收賬款債權的到期日或每筆墊款的墊款日另加兩年。任一項具體授信展期,則保證期間延續至展期期間屆滿後另加兩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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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公司連帶保證 |
融資額的100% |
《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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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銀行 天津分行 |
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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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
一、保證期間根據主合同項下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提供的每筆融資分別計算,就每筆融資而言,保證期間為該筆融資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二、如單筆主合同確定的融資分批到期的,每批債務的保證期間為每批融資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三、如主債權為分期償還的,每期債權保證期間也分期計算,保證期間為每期債權到期之日起兩年。 四、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項下任何一筆融資達成展期協議的,該展期無須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對主合同下的各筆融資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就每筆展期的融資而言,保證期間至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 五、若債權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的約定宣佈債務提前到期的,則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向債務人通知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六、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信用證和保函項下的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兩年,分次墊付的,保證期間從每筆墊款之日起分別計算。 七、商業匯票貼現的保證期間為貼現票據到期之日前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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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公司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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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額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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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保證合同》 (適用於額度授信業務) |
4、 |
浦發銀行 天津分行 |
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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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
保證期間為,按債權人對債務人每筆債權分別計算,自每筆債權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至該債權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保證人對債權發生期間內各單筆合同項下分期履行的還款義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各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至該單筆合同最後一期還款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合同所稱“到期”“屆滿”包括債權人宣佈主債權提前到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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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公司連帶保證 |
融資額的100% |
《最高額保證合同》 |
5、 |
平安銀行天津自貿區分行 |
3,000萬元 |
一年 |
從擔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各具體授信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每一具體授信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任意具體授信展期,則保證期間延續至展期期間屆滿之日後兩年。 自主合同項下借款發放之日起至房產辦妥以甲方為抵押權人的房產抵押登記並將有關權屬證明交由甲方收執之日止。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同意在原保證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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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 保證 |
融資額的100% |
《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 |
6、 |
土地銀行 天津分行 |
15,000萬元 (其中:中長期5年額度8000萬元/短期1年額度7000萬元) |
①8000萬元額度: 5年 ②7000萬元額度: 1年 |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起算日按以下方式確定: 1、主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早于或同於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時,保證人對該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起算日為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 2、主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晚於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時,保證人對該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起算日為該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 3、前款所述“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包括主合同債務人分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每一筆債務到期之日;還包括依主合同約定,債權人宣佈債務提前到期之日; 4、如主合同項下業務為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保函、提貨擔保,則對外付款之日視為該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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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 保證 |
融資額的100% |
《最高額保證合同》 |
7、 |
上海商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
美元500萬元 (其中:中長期3年額度300萬美元/短期1年額度2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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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300萬美元額度:5年 ②200萬美元額度:1年 |
被保證之債務發生期間 |
連帶 保證 |
融資額的100% |
《保證書》 |
上述迴圈融資額度合計人民幣貳億玖仟伍佰捌拾萬元(¥29,580萬元)及美元伍佰萬元(USD500萬元),有效期除土地銀行天津分行額度15,000萬元其中:中長期5年額度8000萬元/短期1年額度7000萬元及上海商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資額度美元500萬元其中:中長期3年額度300萬美/短期1年額度200萬美元外均為一年,融資額度項下包含人民幣貸款、票據承兌和貼現、開立信用證、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押匯、進口貸款、外幣貸款等各種單項授信業務,實際業務內容將依天津信隆與各家銀行簽訂的融資額度合同及該融資額度合同項下各種單項授信業務的具體相關合同及檔約定內容辦理。 |
公司為以上迴圈融資額度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
此次擔保不涉及關聯交易。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未經審計的天津信隆資產負債率為74.25%;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股東大會通過後,公司將授權董事長廖學金先生代表公司與上列各家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擔保書、相關合同及檔。
三、 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1、被擔保人名稱:天津信隆實業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3月30日
3、註冊地址:天津市靜海縣雙塘高檔五金製品產業園
4、法定代表人: 廖學金
5、註冊及實收資本:美元三仟陸佰壹拾萬元
6、經營範圍:自行車及部件、電動自行車及部件、運動器械及部件、體育用品、玩具、鋼管、不銹鋼管、管件加工、生產、銷售;金屬表面處理;金屬製品、塑膠製品及五金製品的批發、進出口(以上經營範圍不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額、許可證的商品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
7、 股 東 投資金額 持股比例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美元2387.81萬元 66.14%
南京華鋼五金有限公司 美元 318.38萬元 8.82%
利田發展有限公司 美元 903.81萬元 25.04%
8、基本財務資料
截至2014年12月31 日,被擔保人天津信隆實業有限公司經審計的資產總額為48,427.38萬元,負債總額為35,775.34萬元,2014年度實現收入總額為39,037.02萬元,實現淨利潤-2,132.34萬元,資產負債率為73.87%。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擔保人天津信隆實業有限公司的資產總額為42,274.15萬元,負債總額為31,389.73萬元,2015年度實現收入總額為33,158.04萬元,實現淨利潤-1,767.61萬元,資產負債率為74.25%(以上資料未經審計)。
9、天津信隆自2011年10月正式投產營運來,營業狀況已有持續的改善。
四、董事會意見
1、提供擔保的原因:
為支持天津信隆進一步發展及滿足其日常經營周轉的需要,保證天津信隆運營資金的需求,協助子公司擴大生產經營,提高其盈利水準和市場競爭力,加速創造經營效益,回報股東。
2、董事會意見
(1)、公司全體董事認為:天津信隆為公司持股66.14%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自2011年10月正式投產營運以來,營業狀況持續改善,天津信隆為應日常經營周轉的需要,向銀行申請融資借款,保障天津信隆運營資金需求,公司繼續為其提供貸款額度100%的擔保有助於天津信隆擴大生產經營,提高其市場競爭力和盈利水準,加速創造經營效益回報股東。作為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夠控制天津信隆的經營管理,能有效控制擔保風險。
(2)、天津信隆其它合資方南京華鋼五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8.82%,因持股比例較小,對本次擔保事項相應承擔擔保金額偏小,影響較小,利田發展有限公司為公司控股股東,故由公司全額承擔擔保。
五、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1、截止本披露日止,含本次擔保事項,公司累計已審批對外擔保額度為人民幣肆億柒仟三佰伍拾柒萬元(¥47,357萬元),其中公司對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度為人民幣肆億柒仟三佰伍拾柒萬元(¥47,357萬元),實際擔保金額為人民幣87,269,25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6.65%。
2、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除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外,其他對外擔保金額為0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0%。
3、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為人民幣零元。
4、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擔保、涉及訴訟的擔保及因擔保被判決敗訴而應承擔的損失金額。
六、其他
擔保公告首次披露後,公司將持續及時披露擔保的審議、協議簽署和其他進展或變化情況。
七、備查文件
1、《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
2、滙豐銀行天津分行《有限責任公司保證》
3、浦發銀行天津分行《最高額保證合同》
4、招商銀行天津分行《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
5、興業銀行天津分行《最高額保證合同》
6、平安銀行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行《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
7、臺灣土地天津分行《最高額保證合同》
8、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保證書》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