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05
證券簡稱:信隆實業
公告編號:2015-032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會於2015年8月14日在《證券時報》以及巨潮資訊網上刊登了《關於召開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2、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3、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期間無增加、否決或變更提案的情況。
二、會議召開的情況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15年8月14日以公告的方式發出會議通知,《關於召開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於2015年8月14日刊登於《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
1、會議現場召開時間: 2015年9月2日下午14:30
網路投票時間:2015年9月1日 至 2015年9月2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9月1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2日下午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9月2日9:30-11:30和13:00-15:00;
2、會議召開地點:深圳市龍華新區龍華辦事處龍發路65號 信隆實業辦公大樓301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表決相結合;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董事長廖學金先生;
6、見 證 律 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黃勁業律師、張曉晴律師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出席情況
1、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授權代表5人,代表股份數202,470,97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54.9446%。其中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授權代表5名,代表股份數202,470,97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54.9446%;通過網路投票的股東代表0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0000%。
2、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及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
四、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1、審議《關於變更公司註冊資本並啟用新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結果: 202,470,979股贊成,贊成股數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000%;0股反對,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0股棄權,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表決結果為: 17,412,332股贊成,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000%;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本次股東大會經過現場記名和網路投票表決,以特別決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變更公司註冊資本並啟用新公司章程》的議案。
本議案已經2015年8月12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相關公告已於2015年8月14日刊登於指定資訊披露媒體《證券時報》、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2、審議《關於修訂<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表決結果: 202,470,979股贊成,贊成股數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000%;0股反對,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0股棄權,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表決結果為: 17,412,332股贊成,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000%;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本次股東大會經過現場記名和網路投票表決,以特別決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本議案已經2015年8月12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相關公告已於2015年8月14日刊登於指定資訊披露媒體《證券時報》、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黃勁業律師、張曉晴律師現場見證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等規定,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並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3、本次股東大會全套會議資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