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

更新日期:2015/8/14 15:48:41

證券代碼:002105                                  證券簡稱:信隆實業                                   公告編號:2015-029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證資訊披露容的真準確和完整,記載誤導述或重大漏。

一、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通知於2015年7月30日以傳真和電子郵件的方式發出,會議於2015年8月12日於公司301會議室現場召開,會議由監事會主席陳雪女士主持,會議應到監事3名,實際出席監事3名。本次會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下列決議:

二、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1、審議《公司2015年半年度報告及其摘要》的議案 

票同意,    0 票棄權,    0 票反對。

決議:全體監事一致通過《公司2015年半年度報告及其摘要》的議案。

經審核,監事會對《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報告》的意見為:

(1)《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和審議程式符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各項規定;

(2)《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報告》的內容和格式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各項規定,並且其內容是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015年半年報全文及摘要將於2015年8月14日刊登於公司指定的資訊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2015年半年報摘要將刊登在2015年8月14日的《證券時報》上。

2、審議《關於變更公司註冊資本並啟用新公司章程》的議案 

票同意,    0 票棄權,    0 票反對。

決議:全體監事一致通過《關於變更公司註冊資本並啟用新公司章程》的議案。

經審核,公司全體監事同意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4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狀況,變更註冊資本並啟用新公司章程。新《公司章程》草案(2015.8.14)詳見於公司的指定資訊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本議案已經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審議通過。

3、審議《關於修訂<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票同意,    0 票棄權,    0 票反對。

決議:全體監事一致通過《關於修訂<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經審核,公司全體監事同意公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4年修訂)》及其他有關規定,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款進行修訂,修訂後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需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生效。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修訂案》、修訂後的《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已經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修訂案》並與本公告同時刊登於指定資訊披露媒體《證券時報》,修訂後的《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與本公告同時刊登於指定資訊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普通決議審議通過。

4、審議《關於龍華廠搬遷所發生員工補償費用》的議案

票同意,    0 票棄權,    0 票反對。

決議:全體監事一致通過《關於龍華廠搬遷所發生員工補償費用》的議案,同意公司因龍華廠房搬遷,為了維護日常生產經營的穩定過渡,順利的完成搬遷工作,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總額5365萬元,此費用於2015年8月12日前支付完畢。本次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總額5395萬元未達到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上,本議案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詳情請見2015年8月14日公司於指定的資訊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與《證券時報》披露的《關於龍華廠搬遷支付員工補償金的公告》(公告編號:2015-031)。

三、備查文件

1.經與會監事簽字並加蓋監事會印章的監事會決議;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檔。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15年8月14日

 

法律聲明

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門的最終審批及正式法律檔為准;
解釋權歸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