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公告

更新日期:2015/4/7 10:43:31

證券代碼:002105                                 證券簡稱:信隆實業                                  公告編號:2015-010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會於2015年3月13日在《證券時報》以及巨潮資訊網上刊登了《關於召開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2、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3、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期間無增加、否決或變更提案的情況。

二、會議召開的情況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15年3月13日以公告的方式發出會議通知,《關於召開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於2015年3月13日刊登於《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

1、會議現場召開時間: 2015年4月3日下午14:30

網路投票時間:2015年4月2日 至 2015年4月3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4月2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3日下午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4月3日9:30-11:30和13:00-15:00;

2、會議召開地點:深圳市龍華新區龍華辦事處龍發路65號  信隆實業辦公大樓301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表決相結合;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董事長廖學金先生; 

6、見 證 律 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黃勁業律師、陳詠樁律師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出席情況

1、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授權代表6人,代表股份數185,415,788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55.3480%。其中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授權代表5名,代表股份數185,382,76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55.3381%;通過網路投票的股東代表1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33,025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0099%。

2、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及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

四、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1、審議《關於2015年度為天津信隆實業有限公司向銀行申請融資額度提供續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185,382,763股贊成,贊成股數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22%;33,025股反對,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78%;0股棄權,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表決結果為: 262,475股贊成,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88.8240%;33,025股反對,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1.1760%;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本次股東大會經過現場記名和網路投票表決,審議通過了《關於2015年度為天津信隆實業有限公司向銀行申請融資額度提供續保》的議案,並且授權董事長廖學金先生代表公司與各家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擔保書、相關合同及檔。

本議案已經2015年3月11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相關《對外擔保公告》(公告編號:2015-007)已刊登於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證券時報》與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黃勁業律師、陳詠樁律師現場見證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等規定,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並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3、本次股東大會全套會議資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一五年四月七日

 

法律聲明

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門的最終審批及正式法律檔為准;
解釋權歸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