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訴訟公告

更新日期:2014/12/23 10:20:37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公告

證券代碼:002105                                   證券簡稱:信隆實業                                   公告編號:2014-059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 本次重大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隆公司、公司、本公司於2014年12月22日接美國新澤西州埃塞克斯郡高級法院透過中國司法部轉送達之民事訴訟傳票(案號:ESX-L-1818-14),知悉:消費者約翰.亞當.陶爾曼(John Adam Tallman)的監護人琳達 K 陶爾曼Linda K. Tallman)訴公司產品出險造成該消費者傷害賠償糾紛一案為該法院於2014年7月29日受理。

二、 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本訴訟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原告:琳達 K 陶爾曼 (受傷者約翰.亞當.陶爾曼的監護人);

被告: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信隆實業(美國)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 司等。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承擔經濟賠償責任1500萬美元;

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的律師費及各項費用。

原告在其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中稱:

2008年起,被告信隆公司設計、生產一款健身器產品,並向美國公司Ontel Products Corporation, et al(以下簡稱Ontel公司)供應該健身器產品,由Ontel公司分發銷售給美國批發商、零售店以及消費者。2010年1月14日,消費者約翰.亞當.陶爾曼使用上述健身器時,在無預警情況下,突然從門口脫落,消費者撞擊頭部,造成災難性創傷,該創傷已致其四肢癱瘓;受傷時該消費者年僅26歲,獲得理學學士學位,正攻讀研究碩士學位並擔任研究生助教;該創傷使其喪失了交流與自理能力,未來的醫療與護理是永久性的,將伴隨他的餘生;此外,他也因此完全喪失了現在和將來獲得收入的能力,承受了巨大的損害和經濟損失;消費者的監護人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1,500萬美元的賠償性補償;同時,被告華南產物保險公司為信隆公司提供最高500萬美元的保險理賠額度;鑒於此,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擔全部的責任,以及承擔原告因此支付的律師費用。

(二)、經公司初步瞭解:

1、該起產品責任理賠事件曾於2013年由Ontel公司在美國俄亥俄州法院提起訴訟(案號:G-4801-CI-0201105658-000),公司隨後提出管轄權異議,而後俄亥俄州法院於2013年11月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該案終結;

2、Ontel公司在2013年已與本案原告達成和解,和解金為775萬美元;

3、Ontel公司設立在美國新澤西州,該公司將起訴追訴權利轉讓給了受傷者原告,由原告以受傷者個人和該公司雙重身份向公司提出索賠;

4、原告在起訴中追加了包括公司的美國子公司“信隆實業(美國)有限公司”在內的一系列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試圖建立在生產貿易環節中的關聯性,規避管轄權問題;

5、目前公司已經聯絡並委託美國律師進行調查核實,並將在35日內向美國新澤西州埃塞克斯郡高級法院提交答辯狀。

三、 判決或裁決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沒有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產品已投保產品責任險,並且目前保險公司已介入調查與處理。經公司諮詢公司辯護律師,因案件訴訟程式剛剛啟動,暫無法預計訴訟結果。因此對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會計核算原則,暫無法合理估計對公司未來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如果此案件在2014年年報披露日之前確定對公司2014年業績有所影響,公司將及時披露。

六、備查文件

美國新澤西州埃塞克斯郡高級法院透過中國司法部轉送達之民事訴訟傳票(案號:ESX-L-1818-14)。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12月23日

法律聲明

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門的最終審批及正式法律檔為准;
解釋權歸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