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05 證券簡稱:信隆實業 公告編號:2014-057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會議沒有否決或修改提案的情況
2、本次會議沒有新提案提交表決
二、會議召開的情況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2014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14年10月24日以公告的方式發出會議通知,《關於召開2014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於2014年10月24日刊登於《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
1、會議現場召開時間: 2014年11月11日下午14:30
網路投票時間:2014年11月10日 至 2014年11月11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4年11月10日下午3:00 至2014年11月11日下午3:00 期間的任意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4年11月11日9:30-11:30和13:00-15:00;
2、會議召開地點:深圳市龍華新區龍華辦事處龍發路65號 信隆實業辦公大樓301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董事長廖學金先生;
6、見 證 律 師: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張錫海律師、李家偉律師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出席情況
1、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授權代表5人,代表股份數186,310,16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55.6150%。其中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授權代表4名,代表股份數186,300,66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55.6121%;通過網路投票的股東代表1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 9,5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 0.0028%。
2、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及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
四、提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1、審議通過《關於聘任魏天慧女士為公司獨立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186,310,163股贊成,贊成股數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000%;0股反對,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0股棄權,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表決結果為:271,875股贊成,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000%;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獨立董事候選人魏天慧女士出席了本次會議,並就其獨立性和勝任能力進行了陳述。
會議表決通過了選舉魏天慧女士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屆董事會任期屆滿。魏天慧女士任職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後,公司董事會中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不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該議案已經2014年10月22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獨立董事並已對該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相關公告已於2014年10月24日刊登於指定媒體《證券時報》、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2、審議通過《關於聘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4年度內控審計機構》的議案
表決結果:186,310,163股贊成,贊成股數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000%;0股反對,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0股棄權,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表決結果為:271,875股贊成,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000%;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聘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4年度內控審計機構》的議案。
該議案已經2014年10月22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獨立董事並已對該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相關公告已於2014年10月24日刊登於指定媒體《證券時報》、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3、審議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費用》的議案
表決結果:186,310,163股贊成,贊成股數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000%;0股反對,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0股棄權,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表決結果為:271,875股贊成,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000%;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的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會議表決通過了《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費用》的議案。
該議案已經2014年10月22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將依此費用金額與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約定書》。相關公告已於2014年10月24日刊登於指定媒體《證券時報》、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由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張錫海律師、李家偉律師現場見證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代理人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均符合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簽字的本次股東大會決議;
2、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3、本次股東大會全套會議資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