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

更新日期:2014/10/22 16:00:59

證券代碼:002105                                證券簡稱:信隆實業                          公告編號 2014-054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

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通知於2014年10月9日以傳真和電子郵件的方式發出,會議2014年10月22日16:30-17:30在公司301會議室現場召開。會議應到監事3名,實際親自出席監事3名,會議由監事會主席陳雪女士主持。本次會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下列決議:

審議事項:

1、審議《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報告》的議案

  3票同意,   0票棄權, 0票反對

   決議:全體監事經投票表決,一致通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報告》的議案。

   經審核,監事會對《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報告》的意見為:

(1)《公司2014年度第三季度報告全文及正文》的編制和審議程式符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各項規定;

(2)《公司2014年度第三季度報告全文及正文》的內容和格式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各項規定,並且其內容是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季度報告全文及正文將刊登於公司指定的資訊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

http://www.cninfo.com.cn ,第三季度報告正文將刊登在2014年10月24日的《證券時報》上。

2、審議《關於提名魏天慧女士為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3票同意,    000票棄權,     00票反對

    決議:全體監事經投票表決,一致通過本議案。

公司原獨立董事甘兆勝先生因個人原因,已於今年9月15日向公司董事會遞交書面《辭職報告》辭去公司獨立董事職務。辭職後,甘兆勝先生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為維持公司及董事會的規範治理運作,根據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監事會審議後同意提名魏天慧女士為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任期自股東大會選舉通過之日起至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止。

魏天慧,女,1974 年 10 月出生,國際經濟法碩士學位,執業律師。2002年7月至今任職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2012年10月至今任職廣東嘉達早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獨立董事;2010年9月至今任職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9.19日過會)獨立董事。

魏天慧女士于2010年8月參加由深圳證券交易所舉辦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培訓班學習,並取得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培訓結業證。魏天慧女士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之間無關聯關係,與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數5%以上的其他股東無關聯關係,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對此項提名,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詳見2014年10月24日刊登在巨潮資訊網上的《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依據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董事會審議通過該項提名後將提報深圳證券交易所,由該所對獨立董事人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審核無異議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于2014年10月24日刊登在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3、審議《關於聘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4年度內控審計機構》議案

3票同意,    000票棄權,     00票反對

    決議:全體監事一致通過《關於聘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4年度內控審計機構》的議案。依據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具備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是合格優質的事務所,依以往的合作經驗,互動良好、審計嚴謹、立場公正,監事會同意聘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4年度的內控審計機構。

公司獨立董事對本項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詳見2014年10月24日刊登在巨潮資訊網上的《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本項議案已經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尚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4、審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費用》的議案

 3票同意,    000票棄權,     0票反對

    決議:全體監事一致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費用》的議案。

    依據公司2013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聘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4年度審計機構,依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擬聘請瑞華所為公司2014年度的內控審計機構,公司管理層與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協商如下:2014年度審計費一、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費用為人民幣柒拾萬元(含股份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二、2014年度內部控制審計費用為人民幣三拾捌萬元。監事會同意公司依此審計費用金額與該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約定書》。本議案需提請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14年10月22日                    

法律聲明

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門的最終審批及正式法律檔為准;
解釋權歸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