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日常關聯交易

更新日期:2014/4/16 14:49:43

證券代碼:002105                                   證券簡稱:信隆實業                                   公告編號:2014-023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日常關聯交易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應經營發展需要,就2014年度擬與關聯方之間開展的關聯交易計畫,編制了《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日常關聯交易》,並將《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日常關聯交易》提請公司2014年4月16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第六次會議審議,關聯董事廖學金、廖學湖、廖學森、廖蓓君、薑紹剛五名回避後可參與表決的非關聯董事六名,已達到全體董事的半數。六名非關聯董事進行投票表決一致通過《關於2014年度日常關聯交易》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同意上述關聯交易事項,並發表了獨立意見,認為:董事會的召集、召開審議、表決程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關聯交易按照公平市場原則定價,不存在損害公司和非關聯股東利益的情況。

此議案並將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後生效。與上述日常關聯交易有利害關係的關聯股東“利田發展有限公司”和“宇興投資有限公司”將放棄在股東大會上對該議案的投票權,回避表決。公司2014年日常關聯交易計畫情況具體如下:

一、關聯交易概述

關聯交易類別

按產品或勞務細分

關聯人

2014年合同簽訂金額或預計金額( 萬元)

上年實際發生的總金額(萬元)

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

採購原材料

零配件

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

419

0.44%

銷售產品

自行車配件、運動器材

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00

8,098

5.60%

代收貨款

資金往來

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

787

0.49%

代付貨款

資金往來

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

770

0.50%

二、關聯人和關聯關係

1、基本情況

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灣信隆”)成立於1976226日,公司註冊地:新竹縣湖口鄉新竹工業區光復北路18號,法定代表人為廖學金先生。主要從事臺灣地區的進出口貿易及少量自行車座墊管、立管和車把手的生產經營,股本為新臺幣10,000萬元,折人民幣約2,085.00萬元。臺灣信隆截止2013年1231日的資產總額折人民幣18,391.54萬元,淨資產折人民幣9,126.04萬元,2013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為折人民幣11,628.60萬元,淨利潤折人民幣3,130.08萬元,其中因出讓土地所有權等取得的營業外收入為3,027.96萬元(未經審計)。

2、與本公司的關聯關係

廖學金先生通過WISE CENTURY GROUP LIMITED持有本公司之控股股東香港利田55.92%的股權,為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臺灣信隆是本公司實際控制人廖學金先生控制的公司,故本公司與臺灣信隆同受實際控制人廖學金控制。

3、履約能力分析

臺灣信隆財務經營正常、財務狀況較好,具備履約能力。

4、與該關聯人進行的各類日常關聯交易總額

1)預計2014年公司與臺灣信隆的日常關聯採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預計2014年公司與臺灣信隆的日常關聯銷售總額不超過9,000萬元。

3)預計2014年臺灣信隆為本公司代收貨款的日常關聯交易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4)預計2014年臺灣信隆為本公司代付貨款的日常關聯交易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關聯交易主要內容

1、公司向臺灣信隆委託採購原材料的價格系根據雙方簽訂的《委託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原材料和機器設備合同》中所約定的定價原則予以確定,在採購成本的基礎上外加2%(臺灣信隆不承擔交通運費、海運費、保險費和報關費等中間環節費用)或6%(臺灣信隆承擔交通運費、海運費、保險費和報關費等中間環節費用)的服務費。上述關聯採購協議通過了2008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並在實際交易中得到執行。

2、公司向臺灣信隆銷售產品的價格均按產品銷售時市場價格執行。以上定價依據均在公司與臺灣信隆簽訂的《委託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產品合同》中予以確定,上述關聯銷售協議通過了2008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並在實際交易中得到執行。

3、臺灣信隆替公司向部分臺灣地區的客戶代收貨款和向臺灣地區的供應商代付貨款。

四、關聯交易目的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關聯交易的必要性、持續性、預計此類關聯交易持續情況、選擇與關聯方進行交易的原因:

1)向臺灣信隆採購原材料

公司向臺灣信隆採購原材料的主要原因:首先是本公司有向臺灣地區進行採購的需求,因為大陸地區供應商在部分原材料數量、規格和品質方面無法滿足本公司生產所需的要求。其次,本公司在臺灣地區尚未設立子公司及分支機搆,而公司採購的原材料品種繁多,單一材料需求規模不大,且供應商較為分散,同時部分供應商亦無進出口經營權,因此公司通過臺灣信隆統一採購生產所需的部分原材料,不但可以提高採購效率,而且可以降低採購成本。該項關聯採購將在未來的較長時期內持續存在。

2)向臺灣信隆銷售產品

臺灣地區的自行車整車裝配廠對自行車零配件產品需求品種較多,且一般採用JIT(及時供貨)的方式採購。由於本公司在臺灣地區尚未設立子公司及分支機搆,而臺灣信隆具有保稅倉庫的資格,因此公司通過臺灣信隆將產品銷售給當地的整車廠,既可免除客戶的進口稅,降低客戶的進口成本,又能分批少量及時供貨,滿足客戶需求。該項關聯銷售將在未來的較長時期內持續存在。

3)臺灣信隆代收、代付貨款的原因

  ①本公司在臺灣地區尚未設立子公司及分支機搆。

②臺灣地區客戶交易習慣以新臺幣報價。

臺灣地區客戶的付款習慣是以支票支付貨款,目前一般客戶的交易條件為月結90天,客戶以支票方式先支付給臺灣信隆,臺灣信隆將支票軋進銀行,兌現後再轉匯本公司,此方式對本公司的應收賬款是一種保障。

④本公司請臺灣信隆向臺灣地區的供應商代購的配件,也由臺灣信隆代為先行以支票支付給供應商。

上述代收、代付相抵後,臺灣信隆及時將餘額貨款全額轉匯給本公司,不存在資金佔用的疑慮。本公司目前外匯核銷90%以上屬於全額核銷,本公司在財務上完全獨立。除臺灣地區的部分客戶外,其他客戶均直接匯款至本公司深圳地區的銀行。該項關聯代收、代付款項的交易將在未來的較長時期內持續存在。

2.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

1)關聯採購:當臺灣信隆為本公司採購原材料無需承擔交通運費、海運費、保險費和報關費等中間環節費用時,本公司向臺灣信隆按其採購價格外加2%支付貨款(2%的費用包含辦公所需的水電費、通訊費、交通費和房屋租金等)。當臺灣信隆為本公司採購原材料需承擔交通運費、海運費、保險費和報關費等中間環節費用時,本公司向臺灣信隆按其採購價格外加6%支付貨款。據本公司統計,臺灣信隆在為本公司採購原材料時需承擔交通運費、海運費、保險費和報關費等中間環節費占向其採購的原材料成本45%的水準,可見關聯採購按照公平市場原則定價。

2)關聯銷售:公司與臺灣信隆2013年度關聯銷售產品價格與協力廠商銷售價格比較列示如下:

                                                         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品名規格

客戶代號

出貨日期

銷售單價

1

車手 DR-AL-142BTFOV

臺灣信隆

2013-04-24

27.80

協力廠商

25.6429.50

2

車手  DR-AL-10B

臺灣信隆

2013-12-11

18.18

協力廠商

18.1218.74

3

立管 TDS-D345G-8FOV

臺灣信隆

2013-09-14

20.78

協力廠商

19.9522.80

4

座管 SP-178K(EN-M)

臺灣信隆

2013-05-31

19.81

協力廠商

17.4223.19

5

快拆+座束 SQR-163N+AT-148

臺灣信隆

2013-01-16

4.97

協力廠商

4.665.28

6

前叉 120E(C)-28"

臺灣信隆

2013-08-10

51.28

協力廠商

50.6051.30

7

前叉 327E(M)-20"

臺灣信隆

2013-07-10

42.68

協力廠商

39.7343.81

8

三輪車 Z-300LN

臺灣信隆

2013-12-10

643.95

協力廠商

617.59651.00

上表顯示本公司銷售給臺灣信隆產品價格與銷售給協力廠商基本保持一致, 可見關聯銷售按照公平市場原則定價。2013年度公司將一貫遵守公平市場原則對關聯銷售產品進行定價。

公司通過向臺灣信隆採購部分原材料和銷售相關產品,並由臺灣信隆代收、代付部分臺灣地區的客戶和供應商貨款,有利於公司鞏固和發展臺灣線的業務,以上關聯交易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的情況。

3.公司上述關聯採購和關聯銷售占同類交易額的比例較小, 2013年度向臺灣信隆的關聯採購占公司採購總額的0.44%,向臺灣信隆的關聯銷售占總銷售金額的5.60%。臺灣信隆替本公司的代收、代付款項僅占2013年度收款總額的0.49%和年度付款總額的0.50%。不會對公司的獨立性產生影響,公司的主營業務不會因此類交易而對關聯人形成依賴。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4月16日

法律聲明

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門的最終審批及正式法律檔為准;
解釋權歸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