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及相關主體承諾履行情況的公告

更新日期:2014/2/14 14:03:01

證券代碼:002105                              證券簡稱:信隆實業                             公告編號:2014-009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及相關主體承諾履行情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份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等相關規定,對自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來的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等相關主體的承諾事項進行了專項自查,現將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履行情況進行專項披露如下: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的承諾

一、避免同業競爭及規範關聯交易的承諾

為避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與公司之間可能出現同業競爭,規範關聯交易,維護公司的利益和保證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公司實際控制人廖學金先生、控股股東利田發展有限公及其他發起人股東:宇興投資有限公司、FERNANDO CORPORATION、桂盟鏈條(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億統投資有限公司、東莞市致福電器有限公司、番禺曾本五金工業有限公司(現已改名為:廣州市曾本五金工業有限公司)分別出具了《避免同業競爭及規範關聯交易的承諾函》,公司與關聯方臺灣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灣信隆)簽定了《避免同業競爭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實際控制人廖學金先生

2005年3月8日,公司實際控制人廖學金先生向公司作出避免同業競爭及規範關聯交易的承諾,承諾在其本人依照中國法律法規被確認為股份公司實際控制人期間,保證臺灣信隆遵守與股份公司簽署的有關避免同業競爭的協定;臺灣信隆與其控股子公司不再在中國境內外任何國家和地區、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從事和經營與股份公司主營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在以後的經營或投資項目安排上,將避免與股份公司同業競爭的業務;保證嚴格遵守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利用實際控制人的地位謀取不當利益,不損害股份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一旦臺灣當局允許大陸企業到臺灣地區投資,承諾無條件將其在臺灣信隆的全部股權按市場公允價格轉讓給股份公司如果本人(包括本人近親屬)與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現關聯交易,本人保證:嚴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依照市場規則,本著一般商業原則,通過簽訂書面協議,公平合理地進行交易,不利用實際控制人的地位為本人及近親屬在與股份公司關聯交易中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損害股份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承諾期限:被確認為股份公司實際控制人期間

承諾履行情況:截至公告之日,承諾人嚴格履行了上述承諾。

2、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發起人股東

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發起人股東為避免同業競爭,向本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股份公司的業務為運動器材、康復輔助器材、電腦配件、鋁擠型鍛造成型(製品)、自行車車把、車把立管、坐墊管、避振前叉及管料成型加工的生產與銷售,我公司現有業務及投資並未涉及上述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我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全資和控股子公司(股份公司及其全資和控股子公司除外)將不會在中國境內外任何國家和地區、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從事和經營與股份公司主營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我公司在以後的經營或投資項目安排上,將避免與股份公司同業競爭的業務;我公司的新業務可能構成與股份公司同業競爭,則有義務就該新業務通知股份公司,若股份公司提出異議,我公司則無條件終止該項業務;如股份公司認為該新業務有利於股份公司發展,則我公司同意無條件將該業務轉讓給股份公司經營;如股份公司認定本公司現有業務與股份公司存在同業競爭,則我公司將在股份公司提出異議後及時轉讓或終止上述業務。如股份公司提出受讓請求,則我公司應無條件按經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仲介機構評估後的公允價格將上述業務和資產優先轉讓給股份公司;在股份公司認定是否與我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董事會或股東會上,我公司承諾,我公司及與我公司有關的董事、股東代表將按股份公司章程規定回避,不參與表決;如果我公司(包括我公司控制子公司)與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現關聯交易,我公司保證:嚴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依照市場規則,本著一般商業原則,通過簽訂書面協議,公平合理地進行交易,不利用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為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與股份公司關聯交易中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損害股份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上述承諾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對我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公司保證嚴格履行上述承諾,如有違反並因此給股份公司造成損失,我公司將承擔法律責任。”

承諾期限:長期有效 

承諾履行情況:截至公告之日,承諾人嚴格履行了上述承諾。

3、關聯方臺灣信隆

為避免臺灣信隆與公司發生同業競爭,公司於2005年3月25日與臺灣信隆簽定《避免同業競爭協定》,協定主要規定如下:

(1)臺灣信隆同意,臺灣信隆除目前生產經營的自行車零配件車把、立管、座墊管類產品外,不再從事其它與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產品的生產經營業務;且上述產品現有生產規模不再擴大。

(2)臺灣信隆的自行車零配件車把、立管、座墊管類產品的市場經營範圍僅限於臺灣地區,臺灣信隆同意不在臺灣以外的市場上生產或銷售上述產品。而本公司的上述產品的市場經營範圍為全球市場。

(3)臺灣信隆同意不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或控制與本公司從事相同或相似產品的生產或經營的公司或企業。

(4)如果本公司以後增加經營範圍,臺灣信隆承諾就本公司新增經營範圍所涉及的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在市場劃分上仍按上述原則辦理。

(5)如果本公司將來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與臺灣信隆投資企業相同或類似,本公司有權優先收購臺灣信隆在該企業的全部股權。

(6)雙方保證促使其控股子公司或下屬企業遵守本協定的內容。

(7)雙方均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約定,如有違反,違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因違約行為而致使守約方遭受的所有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承諾期限:長期有效 

承諾履行情況:截至公告之日,承諾人嚴格履行了上述承諾。

二、對所得稅優惠被部份追繳風險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發起人股東出具了《承諾函》,承諾若發生稅收優惠被追繳的情況,將以現金方式共同承擔公司應補交的所得稅款及因此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

承諾期限:長期有效 

承諾履行情況:截至公告之日,承諾人嚴格履行了上述承諾。

三、對在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因歷史原因在建造時未辦理報建手續的建築物存在被拆遷的風險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發起人股東出具了《承諾函》,承諾該建築物給股份公司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將按其當時在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承擔連帶責任。

承諾期限:長期有效 

承諾履行情況:截至公告之日,承諾人嚴格履行了上述承諾。

四、其他說明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監管指引要求的承諾和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況。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2月14日

法律聲明

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門的最終審批及正式法律檔為准;
解釋權歸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