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05 證券簡稱:信隆實業 公告編號:2014-006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通知於2014年01月24日以傳真和電子郵件的方式發出,會議於2014年02月12日在公司301會議室召開。會議應到董事11名,實際出席董事11名。會議由董事長廖學金先生主持。本次會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本公司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下列決議:
審議事項:
1、審議《關於2014年度為天津信隆實業有限公司向銀行申請融資額度提供續保》的議案
11票同意, 000票棄權, 00票反對
決議:公司全體董事同意為天津信隆實業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別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簡稱:光大銀行天津分行)、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簡稱:民生銀行天津分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簡稱:浦發銀行天津分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簡稱:招商銀行津天分行)、滙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簡稱:匯豐銀行天津分行)等五家銀行申請合計人民幣壹億陸仟柒佰捌拾萬元(¥16,780萬元)融資額度合同的續簽繼續提供融資額度100%的如下擔保:
被擔保人名稱:天津信隆實業有限公司 幣別:人民幣
序號 |
融資銀行 |
融資額度 |
額度合同期限 |
擔保期限 |
擔保 類型 |
擔保 金額 |
擔保方式: 簽署擔保合同 |
1、 |
光大銀行 天津分行 |
5,000萬元 |
一年 |
每一筆具體授信業務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自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受信人履行債 務期限屆滿之日(如因法律規定或約定的事件發生而導致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提前到期則為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
最高額公司連帶保證 |
融資額的100%。 |
《最高額保證合同》 |
2、 |
民生銀行 天津分行 |
2,000萬元 |
一年 |
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兩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確定:1.主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早于或同於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時,對該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起算日為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2.主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晚於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時,該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起算日為該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3.前款所述“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包括主合同債務人分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每一筆債務到期之日;還包括依主合同約定,債權人宣佈債務提前到期之日;4.如主合同項下業務為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保函、提貨擔保,則對外付款之日視為該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 |
最高額公司連帶保證 |
融資額的100%。 |
《最高額保證合同》 |
3、 |
浦發銀行 天津分行 |
3,000萬元 |
一年 |
每筆債權分別計算,自每筆債權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至該債權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
最高額公司連帶保證 |
融資額的100%。 |
《最高額保證合同》 (2012年版) |
4、 |
招商銀行 天津分行 |
3,000萬元 |
一年 |
自所簽訂的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協議》項下每筆貸款或其他融資或銀行受讓的應收賬款債權的到期日或每筆墊款日另加兩年,任一項授信展期,則保證期間延續至展期期間屆滿後另加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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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額的100%。 |
《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 |
最高額公司連帶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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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滙豐銀行 天津分行 |
3,780萬元 |
一年 |
自《有限責任公司保證》簽署之日起至銀行收到保證人或保證人的清算人或接管人關於終止本保證書的書面通知後一個日曆月期間屆滿。 |
最高額公司連帶保證 |
融資額的100%。 |
《有限責任公司保證》 |
上述迴圈融資額度合計人民幣壹億陸仟柒佰捌拾萬元(¥16,780萬元),有效期均為一年,融資額度項下包含人民幣貸款、票據承兌和貼現、開立信用證、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押匯、進口貸款、外幣貸款等各種單項授信業務,實際業務內容將依天津信隆與各家銀行簽訂的融資額度合同及該融資額度合同項下各種單項授信業務的具體相關合同及檔約定內容辦理。 |
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並授權董事長廖學金先生代表公司與各家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擔保書、相關合同及檔。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