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05 證券簡稱:信隆實業 公告編號:2014-002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會議沒有否決或修改提案的情況
2、本次會議沒有新提案提交表決
二、會議召開的情況
1、會議時間:2014年1月7日(星期二)下午14:00-15:00
2、股權登記日:2013年12月27日
3、會議召開地點:深圳市龍華新區龍華辦事處龍發路65號 信隆公司辦公樓301會議室
4、會議召開方式:現場召開
5、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6、主持人:本次會議因董事長廖學金先生前往國外出差,由黃秀卿、荘賢裕、甘兆勝、甘勇明、梁俠、廖學湖等6位董事(占公司董事會11位董事的半數以上)共同推舉董事/總經理廖學湖先生主持本次會議。
7、會議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規定。
三、會議的出席情況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 4 家,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151,719,222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56.61%。
2、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見證律師出席了會議。
四、提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記名投票方式審議以下議案,表決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了《關於本公司與深圳中洲集團有限公司簽署附條件生效的<龍華商業中心改造項目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的議案
表決結果:151,719,222股同意,0股反對,0股棄權。同意股數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0%。
該議案已經2013年12月19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相關公告已於2013年12月23刊登於公司指定的資訊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由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張錫海律師、李靜瑜律師現場見證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代理人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均符合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簽字的本次股東大會決議;
2、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3、本次股東大會全套會議資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