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公告

更新日期:2013/3/23 9:39:55

證券代碼:002105                 證券簡稱:信隆實業               公告編號:2013-032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特別提示

1、本次會議沒有否決或修改提案的情況

2、本次會議沒有新提案提交表決

二、會議召開的情況

1、會議時間:201367日(星期)下午14:30~15:30

2、股權登記日:2013529

3、會議召開地點:深圳市龍華新區龍華辦事處龍發路65號 信隆公司辦公樓301會議室

4、會議召開方式:現場召開

5、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6、主持人:董事長廖學金先生

7、會議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

三、會議的出席情況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 5 家,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151,719,324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56.61%

2、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見證律師出席了會議。

四、提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記名投票方式審議以下議案,表決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了《關於為天津信隆實業有限公司向銀行融資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151,719,324股同意,0股反對,0股棄權。同意股數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0%該議案獲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2以上通過。本擔保事項尚需經政府有權審批機關批准後實施。

該議案已經2013年5月21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相關公告已於2013年5月23刊登於公司指定的資訊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由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張錫海律師、李靜瑜律師現場見證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式、召集人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代理人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及表決結果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六、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記錄人簽字並加蓋董事會印章的本次股東大會決議;

2、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3、本次股東大會全套會議資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3 06 07

法律聲明

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門的最終審批及正式法律檔為准;
解釋權歸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