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更新日期:2021/7/24 10:13:27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2021-011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21324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324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3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20210422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04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0422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0422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办公楼A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廖学金先生

6、见 证 律 师: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陈咏桩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175,748,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692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名,代表股份数175,737,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69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2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关联方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代表股份数 154,522,500股(41.93%)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21,225,7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议案已经公司20213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已于2021324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关于2021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748,2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

议案已经公司20213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2021年为天津信隆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已于2021324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陈咏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0423

法律聲明

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門的最終審批及正式法律檔為准;
解釋權歸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請留意。